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何某某于1999年12月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个女孩叫陈某雨。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个性不合难以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何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陈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1999年12月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个女孩叫陈某雨。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结婚证及双方的陈某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小孩陈某雨随原告陈某某生活,并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庚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德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何某某 离婚 纠纷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