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何某某于1999年12月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个女孩叫陈某雨。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个性不合难以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何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陈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1999年12月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个女孩叫陈某雨。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结婚证及双方的陈某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小孩陈某雨随原告陈某某生活,并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庚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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