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X区香江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容桂容边天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秉、石某某,均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收费站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区香江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佳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X区香江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X区香江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计),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770元,由原告佛山市X区香江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穆健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翎
书记员郭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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