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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许修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明媚、人民陪审员林济美参加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娟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18日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1年,何某某与贺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俩人登记结婚。婚后,贺某某性格暴躁,经常殴打何某某。2005年,何某某生育儿子贺某新。之后,贺某某仍然未改变个性,何某某被迫于2005年8月回娘家居住。贺某某经常到何某某娘家吵闹,何某某无奈于2007年12月外出打工。2009年5月31日,贺某某持剪刀到何某某打工处,对何某某拳打脚踢,致何某某多处受伤,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何某某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贺某新随贺某某生活。

被告贺某某辩称:何某某诉称与事实不符,贺某某没有殴打何某某,贺某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正月,何某某与贺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10日,俩人在武冈市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何某某系再婚。2005年6月20日,生子贺某新,贺某新现随贺某某生活。结婚时,何某某没有置办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贺某新随被告贺某某生活,由原告何某某负担贺某新的抚养教育费x元,此款于2009年8月24日付清,贺某新的其他抚养教育费由被告贺某某负担;

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修军

审判员张明媚

人民陪审员林济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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