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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湾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某诉称:1991年,杨某某与袁某某相识。1995年2月10日,生子杨某。2000年7月24日,俩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6年之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某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袁某某辩称:袁某某同意离婚。

经审查查明:1991年,杨某某与袁某某相识。之后,俩人同居。1995年2月10日,生子杨某。杨某目前随杨某某生活,现系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市崇雅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2000年7月24日,俩人在洞口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现已分居3年之久。结婚时,袁某某没有置办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杨某随原告杨某某生活,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杨某的全部抚养教育费;

三、原告杨某某给付被告袁某某经济帮助款3000元,此款限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付清;

四、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已于2009年9月8日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修军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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