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4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文池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1日晚,被告人邓某利用在武冈市正一宾馆洗浴中心做服务员的身份,趁客人在洗浴的机会,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该洗浴中心男宾部更衣室储衣柜X号柜门,盗得被害人阳某某衣服内人民币1500元;又用钥匙打开X号储衣柜门,盗得被害人肖某某衣服内人民币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核实、当庭予以认定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受害人肖某某、阳某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在2009年4月21日晚,肖某某、阳某某和“伟佗”共三人一起在武冈市正一大酒店洗浴中心洗浴后,肖某某发现自己放在该洗浴中心X号储衣柜里的裤子口袋内的1万元人民币少了4300元,阳某某发现自己放在该洗浴中心X号储衣柜里的裤子口袋内的3500元人民币少了1500元,二人共丢失了人民币4800元;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21日晚上,武冈市正一大酒店的男生服务员赵某某在正一洗浴中心男宾部接待了三个年轻男子,为他们提供洗浴服务,当他们洗完澡之后,发现放在更衣室柜里的衣服内的人民币被盗,其中一人被盗走了4300元人民币,另一人被盗走了1500元人民币。被盗的衣柜没有被破坏的痕迹;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正一大酒店洗浴中心经理孙某某在2009年4月22日0点多钟,听值班人员反映有二位客人在洗浴中心丢失了5000多元钱,便立即报了警,民警将失主及二名当班服务员带到都梁中心派出所去了,孙某某就组织店里的保安人员为失主寻找丢失的钱,在518房沙发底座下面发现两叠钱,共5700元,在五楼消防通道走廊尽头角落上发现一个黑色薄膜袋子,袋子内装有一连串的钥匙和一百元钱,钱和钥匙串被公安民警提取;

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4月22日1时20分在武冈市正一大酒店洗浴中心518房后排沙发底下提取邓某盗窃的现金5700元,2时10分,又在正一大酒店X楼消防通道拐弯处墙角提取邓某盗窃的现金100元和作案用的钥匙一串(共11片);

5、领条,证实被害人肖某某、阳某某已将被盗的现金领回;

6、现场勘查记录,证实发案现场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邓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8、邓某的供述材料,被告人邓某承认自己在2009年4月21日晚上,趁二位客人正在正一大酒店洗浴中心洗澡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该洗浴中心男宾部更衣室的X号柜门,将客人放在衣柜里的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盗走1500元,继而打开X号柜门,搜到客人裤子口袋里的钱包,打开看了一下,见里面有只有500元,就没拿,后打开X号柜门,将客人放在衣柜里的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盗走4300元,盗得人民币后,将被打开的衣柜锁好,来到消防通道一个走廊角落处,将作案用的一串钥匙并夹有100元人民币放在一个黄色木圆桌面下面,便匆忙离开,后来又来到518房里,将偷得的钱放在房内后排中间一个红色沙发底座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邓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09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文池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邓某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