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甲,系周某乙的母亲,即前述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梦山,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勇刚,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系被告易某丈夫,即前述被告周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周某甲、周某甲、易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甲、易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甲、易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848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合计x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谭立强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易某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