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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系张某某母亲。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后发现被告张某某年幼时曾患流行性脑膜炎,言语不畅。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肖某玉。原告自2002年2月外出务工后,与被告张某某分居。2006年8月,原告按照被告父母的要求邮寄x元钱用于生育第二胎,但回家得知被告张某某并没有取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肖某某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x元,并支付被告赡养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肖某玉。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2年9月开始分居。小孩肖某玉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请求分割。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小孩肖某玉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肖某某一次性承担小孩抚养费x元,在调解书生效时付清。原告肖某某可以探望小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庚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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