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湖南恒成溆浦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现任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停经10日,伴下腹胀痛,临产入住被告妇产科,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臂丛神经损伤并伴有左手锁骨骨折,经几个月治疗无明显好转,请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医疗费等一切费用x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意见,同意原告的请求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停经10日,伴下腹胀痛,临产入住被告妇产科,在生育过程中造成臂丛神经损伤并伴有左手锁骨骨折,经几个月治疗无明显好转,请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医疗费等一切费用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恒成溆浦县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x元(已付清)。
二、此次调解后,原告不再向被告湖南恒成溆浦县人民医院提任何要求。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碧生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胡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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