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0月份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为当时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幸。双方因关系不和自1995年9月份就未在一起生活了。无任何财产债务纠纷。小孩现在上大学,由原告承担小孩的学费和生活费。
被告张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王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0月份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幸,因关系不和自1995年9月就未在一起生活了。无财产债务纠纷。小孩张幸现在上大学,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有婚姻登记机关证明1份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庚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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