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庞某某要求宣告秦晓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4年2月24日,秦晓东在广州市办理业务时失踪,经多方寻找未果。本院于2006年10月15日判决宣告秦晓东为失踪人。秦晓东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故申请人请求本院宣告秦晓东死亡。
经查,秦晓东,男,X年X月X日出生。1995年11月14日,秦晓东与申请人庞某某在巩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秦艺林。2004年2月24日晚,秦晓东因公在广州市办理业务时,从入住的天河区长湴招待所外出办事,一直未回。后经多方寻找,并于2004年11月15日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寻人启事,均无结果。根据秦晓东所在单位河南中孚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理,于2006年10月15日作出(2006)巩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秦晓东为失踪人。之后秦晓东并未出现,申请人遂诉至本院,要求宣告秦晓东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7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秦晓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秦晓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秦晓东自2004年2月24日外出办理业务未回,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作为其配偶向本院申请宣告秦晓东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本院依法发出寻找秦晓东的公告期间届满后,秦晓东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晓东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占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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