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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诉杜某甲、杜某乙、杨某某、石某某、左某丙、刘某某、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X路X号。

负责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杜某甲,基本情况同上,系杜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迎华,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左某丁(又名左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硕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大道东段。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升,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卢某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甲、杜某乙、杨某某、石某某、左某丙、原审被告刘某某、被告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卢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96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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