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晓鹏主持调解,代理书记员李某勇担任记录,于2009年1月1日进行了调解,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初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李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协商都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2月23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李某。共同财产有婚时嫁妆。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2008年3月开始分居,双方经协商都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由原告侯某某抚养,由被告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元,至小孩未读书时止。小孩学费、医疗费由原告侯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均等承担。

三、共同财产归原告侯某某所有;存款全部归小孩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谌晓鹏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