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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9日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谌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均为再婚,于2005年2月经媒介所认识,同年4月30日就登记结婚。婚后没有什么共同感情,经常因经济问题吵架,从2008年6月开始分居。我要求同被告离婚,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某未做书面答辩但口头辩称:原告所讲的是事实,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经媒介所认识,双方于同年的4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未生育小孩。婚后经常因经济问题吵架,从2008年6月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是双方欠有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谌某某与唐某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唐某负责偿还;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军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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