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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诉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谌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案由:赡养纠纷。

原告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1980年原告与被告父亲离婚,被告随父亲生活,由于被告父亲身体不好,不能工作挣钱,被告抚养费主要由原告负担,原告经常看望被告,尽抚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赡养费,被告都置之不理。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1980年原告与被告父亲离婚,被告随父亲生活。现原告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系城镇低保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某每月支付谌某某赡养费100元,于每月15日将钱存入谌某某帐号为x的帐户,直至谌某某终老。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烨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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