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强奸罪,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09年5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卿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趁两名六岁幼女章某某、李某某在自家玩耍之机,先用糖果引诱章某某和李某某,然后在自家床边椅子上先后对章某某、李某某实施了奸淫。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乙、朱某丙、罗某某、姚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邵东县公安局范家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章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要求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辩称,其没有奸淫章某某和李某某。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趁两名六岁幼女章某某、李某某在自家玩耍之机,先用糖果引诱章某某、李某某,然后将章某某面对面抱着坐在床边的椅子上,用双手抚摸章某某的上半身,尔后把自己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将章某某放在其两腿之间站着,并将章某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将自己的生殖器紧贴着章某某的阴道,将章某某的身体上下不停地移动,直至章某某喊痛时,被告人朱某甲才将章某某放开。尔后,章某某和李某某离开被告人朱某甲的房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章某某陈述,2009年3月8日,她与李某某到“老外爷”(朱某甲)家玩。“老外爷”先拿糖果给她们吃,然后抱住她面对面坐在床边椅子上,用手在她身上乱摸,接着将她的裤子脱到膝盖位置,他自己也把裤子脱到膝盖位置,用他的生殖器顶着她的阴道,抱着她不停地上下移动,直至她喊痛时才将她放开。
2、证人李某某证明,2009年3月8日,她和章某某在“老外爷”(朱某甲)家玩,“老外爷”先拿零食给她们吃,她站在旁边看到“老外爷”把章某某面对面抱着坐在床边的一把椅子上,章某某站在“老外爷”两腿之间的地上,“老外爷”把章某某的裤子脱到膝盖位置,把他自己的裤子也脱到膝盖位置,然后“老外爷”将自己的生殖器放在章某某的阴部上下抖动。
3、证人姚某乙证明,她听章某某、李某某说,朱某甲于2009年3月8日脱下章某某的裤子,紧紧抱住,用生殖器在章某某身上摩擦。
4、证人朱某丙证明,2009年3月8日,章某某、李某某均在朱某甲家玩,他在马路上看到了章某某和李某某从朱某甲家快速跑了出来。第二天,听章某某说:昨天朱某甲抱了她和李某某几个小时。
5、证人罗某某证明,2009年3月8日,她听章某某说:“老外爷”(朱某甲)把她抱到床边凳子上面对面坐着,将她的裤子脱到膝盖处,“老外爷”把自己的生殖器也露了出来,用手摸她的肚皮,把生殖器放在她阴部,“老外爷”抱了她很久。
6、证人姚某丁证明,她与朱某甲、章某某家都是隔壁邻居,2009年3月8日下午5时许,她和章某某的老外婆在屋边的马路上闲聊,看到了朱某柱的儿子杰伢子在笑个不停,章某某的老外婆问杰伢子笑什么,杰伢子讲他与章某某、李某某在朱某甲家玩,他爸把他喊回去了。一会儿,他看到章某某一边提裤子一边哭着从朱某甲家出来。她和章某某老外婆预感情况不妙,于是把章某某和李某某喊过来问,她还分别脱下了她俩的裤子察看阴部,均无异常。听章某某说:“老外爷”(朱某甲)脱了她的裤子,抚摸她的阴部,并抱着她老是颤抖,她也看到了“老外爷”的生殖器,“老外爷”把生殖器放在她屁股下面……。
7、被告人朱某甲供述,2009年3月8日,年龄只有6岁大的女孩章某某和李某某在他家玩,他将章某某抱住面对面坐在床边的凳子上,然后用手伸进章某某的衣服抚摸她的上身,接着将她的裤子脱到膝盖部位,将自己的裤子也脱到膝盖部位,将他的生殖器顶住章某某的阴部,上下移动章某某,使他的生殖器与章某某的阴部发生摩擦,直至章某某喊痛后才把她放开。他在庭审中供认在公安机关所讲属实,公安人员没有打骂他,公安民警将笔录念给他听了之后,他在笔录上签了名。
8、邵东县公安局范家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该所民警于2009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朱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9、邵东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本县X镇X村X组朱某甲自己的家中。
10、章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章某某出生于2002年7月8日、李某某出生于2002年12月28日。
11、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朱某甲出生于1929年2月1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了被告人朱某甲奸淫李某某的事实,经查,被告人朱某甲一直未供认其奸淫李某某的事实,且被害人李某某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证人姚某丁证实事后看到了李某某衣袋边有精液,不能证明被告人朱某甲奸淫了李某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奸淫李某某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辩称其没有对李某某实施奸淫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朱某甲辩称其未奸淫章某某的理由,经查,章某某、李某某均证明被告人朱某甲于2009年3月8日对章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被告人朱某甲在公安机关亦多次供认该事实,且有证人姚某乙、朱某丙、罗某某、姚某丁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朱某甲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公安机关所讲的属实,侦查人员没有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朱某甲奸淫章某某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朱某甲辩称未奸淫章某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伍爱群
审判员王志浩
人民陪审员姜传醉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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