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甲因要求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法定职责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X乡X村龙某组村民,现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邵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女,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X乡X村龙某组村民,现住(略)。系原告罗某甲之弟。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第三人罗某丁之妻。

原告罗某甲因要求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于2009年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罗某丁与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有利害关系,经本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6日、2009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李某丙、第三人罗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甲于2008年4月3日授权其儿子罗某秋向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对是否作出更正登记未作书面答复。

原告罗某甲诉称:自己于1963年农历8月初8从户主罗某生处购得位于邵东县X乡X村龙某组龙某堂的横屋两间,后将上述两间房屋借给第三人罗某丁使用。1989年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两间房屋的土地使用证错误登记在罗某丁名下。2008年4月3日,原告授权其儿子罗某秋向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申请,但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予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罗某丁颁发的邵石X号土地使用证;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将错登为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为原告名下。

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1989年就已经登记在第三人罗某丁的名下,原告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我方登记确有错误。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发函给了土地权利人罗某丁要求其回乡进行处理,实际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当利害关系人即原告申请更正登记时,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第三人罗某丁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根据2008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先申请异议登记,再提起民事确权诉讼。

第三人罗某丁述称:1963年买罗某生的两间房屋,是我父亲罗某祥买的,当时我父亲罗某祥、哥哥罗某甲和我三人并没有分家。1966年我们父子三人在老宅基地上又共同搭建了两间杂屋。1971年父亲主持了分家,原告罗某甲和我各分得两间房屋。1989年罗某甲将自己的两间房屋卖给了罗某元。1989年生产队和国土部门给我的两间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因此被告的颁证行为是正确的。

原告罗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1963年农历8月初8的买房契约。拟证明1963年系原告罗某甲买得罗某生的两间房屋;3、凭票三张。拟证明罗某甲交付买房款情况;4、邵东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5、2006年6月26日的罗某甲的报告。拟证明罗某甲就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向有关领导进行反映、请求处理;6、2008年6月5日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发给罗某丁的通知。拟证明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已收到了原告罗某甲有关土地使用证的更正登记申请以及被告已确认登记错误;7、2008年9月28日罗某甲的陈述。拟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办理更正登记;8、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登记卡。拟证明被告于1989为第三人罗某丁颁发了邵石X号土地使用证。

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土地登记办法》以及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登记卡,拟证明被告于1989为第三人罗某丁颁发了邵石X号土地使用证。

第三人罗某丁向本院提交了提交了如下证据:1、罗某戊、罗某己等人的证明。拟证明:1963年购买罗某生的房屋系父子三人共同所为;1966年第三人罗某丁与罗某甲共同在宅基地上修建了两间小房子,以及1971年在父亲主持下,原告罗某甲及第三人罗某丁各分得两间房子;原告罗某甲将分得的两间房屋卖给了罗某元的事实;2、2008年6月5日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发给罗某丁的通知。拟证明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将有关罗某甲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事项告知了第三人罗某丁;3、2007年11月13日邵东县灵官殿国土中心所发给第三人罗某丁的信函。拟证明邵东县灵官殿国土中心所就土地使用证更正事项要求原告和第三人回家进行处理;4、罗某云的证明。拟证明原告罗某甲曾将房屋卖给了罗某元。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登记卡与原告提供的证据8,系相同的证据,证明的内容也相同,且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故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证明本案原告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没有异议,第三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证据,且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6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2系相同的证据,该证据由被告作出颁发给第三人罗某丁,被告对于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已确认登记错误,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已告知第三人罗某丁有关原告罗某甲请求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有关事项,且要求罗某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不是证明被告已作出更正登记的决定,因此对该证据关于原告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更正登记申请的内容予以确认,但对原告拟证明被告已确认登记错误的内容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3、4,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也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这三份证据与本案诉请的被告是否履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法定职责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人也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罗某甲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证明力亦不予确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原告及被告均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2、4,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系多名证人联名作证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被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具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查明本案以下事实:1989年,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第三人罗某丁的申请及村委盖章为座落于邵东县X乡X村龙某组龙某堂面积为75.5平方米的两间房屋颁发了邵石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产权人为第三人罗某丁。原告罗某甲知情后,便于2006年6月26日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提出报告,请求将邵石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于自己名下。期后邵东县灵官殿国土中心所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于2007年11月13日致函给第三人罗某丁,要求其回家进行处理。2008年4月3日原告罗某甲授权其儿子罗某秋携带有关证据到被告处办理邵石X号土地使用证的更正登记手续。被告接到申请后,于2008年6月5日致函给第三人罗某丁,告知原告已向被告申请更正登记并要求第三人罗某丁携带证据到被告处说明情况。至本案立案前,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原告罗某甲的申请事项未予书面答复。2009年2月16日的庭审中,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当庭放弃了“依法撤销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的邵石X号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邵国土资函[2009]X号告知函,告知原告罗某甲因土地权利人罗某丁不同意更正登记,原告罗某甲可以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异议登记,并于异议登记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事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相关权属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行政职责。因此被告对土地使用证的更正登记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法定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同时,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作出了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本案中,原告罗某甲在发现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1989年为第三人罗某丁颁发的邵石X号土地使用证后认为登记错误,便于2006年6月26日向有关领导提交报告进行反映,并于2008年4月3日正式授权其儿子罗某秋到被告处办理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手续。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虽为此进行了调查走访,并于2007年11月13日、2008年6月5日两次致函第三人罗某丁要求其回家处理相关事宜,但被告在接到申请后,通过调查不能确定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且权利人罗某丁不同意更正时,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更正登记的审查手续,亦没有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第十八条的规定书面告知原告罗某甲不予登记的理由,违反了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虽已于2009年2月26日对原告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予以书面答复是违法的,现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原告罗某甲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雁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人民陪审员姜新生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