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8日晚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对殷都区X街一家不知名的计生保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容留邱某某、李某某与其店中的服务员谢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当邱某某与谢某某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出具的查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华素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