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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明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因家庭矛盾对其公婆不满,遂在登封市X村一供销农资超市购买一瓶百草枯农药,欲毒害其公公王××和婆婆杨××,并于当日到登封市X乡X村其公公王××家中,将百草枯倒入食用油内,因被王××夫妇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2010年8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将百草枯农药加入可口可乐瓶内,并让王××夫妇饮用,因被王××当场发现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对因家庭矛盾对其公婆不满,便购买农药百草枯,并分两次将农药百草枯注入食用油和可口可乐饮料内,欲毒害其公婆王××、杨××夫妇的时间、地点及因被发现而未得逞等情况的供述。

2、被害人王××、杨××分别对其儿媳郭某某购买可口可乐饮料让王××饮用,王发现瓶盖已打开,且瓶内气味刺鼻而未饮用,后在做饭炒菜时,发现自家的食用油有问题,怀疑被告人郭某某投毒并报警的陈述。

3、证人王××、王××、杨××等人分别对因在被害人王××家中炒菜时,发现食用油颜色不正常,有刺鼻的味道,又听王××夫妇讲述,被告人郭某某之前将装农药的饮料让王××饮用等情况的证言。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购买的犯罪工具,作案现场方位,公安机关提取农药百草枯、可口可乐饮料及食用油等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物品内均检出百草枯成分。

6、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案发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郭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孙素平

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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