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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某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社保局科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某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7月13日,借款人殷某乙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殷某甲向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殷某乙未按时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9年5月22日,借款人殷某乙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809.8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被告殷某甲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殷某甲偿还所欠原告的本金x元及利息280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殷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3日,借款人殷某乙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殷某甲向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殷某乙未按时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借款人殷某乙未向原告清偿担保追偿款,被告殷某甲也未向原告履行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殷某甲自愿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本金x元及借款利息2415元,共计x元。分别于2009年6月22日前给付x元;2009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元;2009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元;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元;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元;2009年12月29日前给付1600元;

二、如果被告殷某甲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殷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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