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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就与被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X镇港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株洲华通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就与被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2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7月1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其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株洲华通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铁路切割片和铁轨专用超硬质合金孔钻,用于提供给广州工务机械段使用。截止2007年1月23日,经对帐确认,原告共支付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x元。因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上述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不符合使用要求,广州工务机械段将上述产品全部退回给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31日,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预付款全部退还给原告。因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11月18日,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清欠货款,并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查,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早在2007年9月就已进行了变更。2007年12月,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仍以更名前的公司名称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利息x.9元及违约金x.8元,合计x.7元;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株某华通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9月18日变更登记为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6年9月18日,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株洲华通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铁路切割片和铁轨专用超硬质合金孔钻,用于提供给广州工务机械段使用。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货款x元。因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上述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不符合使用要求,广州工务机械段将上述产品全部退回给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31日,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货款全部退还给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但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11月18日,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与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25日、2008年12月15日前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否则承担所欠货款利息及两倍利息的违约金;被告陈某某承诺对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自愿共同给付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欠款x元,分别于2009年10月20日前给付x元,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x元,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批付款义务,则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应付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为x.7元(即货款x元,利息x.9元,违约金x.8元),且原告广州市时代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可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788元,由被告株洲杰瑞电子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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