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绍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伍),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景涛,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郭绍辉,被告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宋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因婚姻纠纷经临颍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所生女儿张晶晶由被告抚养,但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女儿的衣食住行都是原告照顾,并且被告常年不在家,女儿一直一个人独自生活,被告也不尽抚养义务,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张某某口头辩称:同意变更女儿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变更小孩抚养权后,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本院调解离婚后,所生女儿张晶晶(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双方离婚后,由于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对女儿没有尽到全部的抚养责任,原告认为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又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请求女儿张晶晶变更为自己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被告也同意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但因自己生活困难,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另查明:原、被告现都已另行组成家庭,并各有了子女,被告再婚后所生女儿因患病正在治疗中。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由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其女儿随被告生活,但由于对女儿的抚养没有尽到全部的义务,造成女儿为了生活不得不到原告处生活,由此可见其女儿已选择了随母亲生活,并且原告也同意变更女儿由其抚养,被告又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本院应支持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虽然原告再婚后所生女儿有病,但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但原告要求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过高,被告应按每月100元支付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张晶晶由原告范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一次性支付张晶晶抚养费9600元(从2009年元月一日起每月按100元到张晶晶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晁晓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