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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仁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天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桥头世纪华庭B座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天仁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天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天仁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原告株洲天仁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某奇

审判员刘某宇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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