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街X号2-7-X号。
委托代理人:李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军,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X街X巷X号6-1。
委托代理人:王慧芝,中国蓝星集团大连水处理设备厂法律顾问。
案由:海事担保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百事达168”轮系福建籍私人合伙出资建造,但未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登记的开体式自航泥驳。该轮抵达大连旅顺港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申报、办理到港及施工相关手续,即于2006年1月20日1700时系靠于正在港池内进行挖泥疏浚的“粤中山工8168”轮参与装泥、抛泥作业。1900时,该轮满载驶离。2200时许,该轮抛泥完毕,驶回港内,再次系靠“粤中山工8168”轮左舷装泥。1月21日0020时许,该轮第二次装载完毕,再次驶离。0450时,有渔民向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该轮倒扣翻沉于旅顺港外水域(概位:38°48′.05N/121°07′.22E),经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施救,1月23日1545时,“百事达168”轮被拖至38°48′.07N/121°06′.05E处水域,并系固于参加搜救的一艘驳船舷侧。1月26日,“百事达168”轮被拖带至旅顺码头,并将船体扶正,呈正浮状态。2006年4月1日、4月3日,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某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林某产办)出具了说明证明刘某某于2002年起在杨家套海域从事台筏养殖共计60台,主要养殖扇贝,由于开发区随时都有开发的可能,因此对开发区的台筏养殖均未确权,属于临时用海;“百事达168”轮翻沉当时并不在刘某某养殖区内。刘某某以“百事达168轮翻扣在其养殖筏上,船上装载的淤泥倾泻在其养殖区内,并有大量燃油泄漏到该养殖区海域,严重破坏了养殖区的生态环境,造成其养殖区内大部分扇贝养殖筏彻底损毁,养殖扇贝大量死亡”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林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经刘某某申请,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06)大海长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百事达168”轮,并责令“百事达168”轮船舶所有人提供30万元的可靠担保。2006年8月4日,林某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交了30万元的担保以保证履行“百事达168”轮的债务并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依林某某申请解除了对该轮的扣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某于2009年7月3日赔偿刘某某损失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林某某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0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夏妍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孟庭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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