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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象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虹楼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与××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民二(商)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原审被告××公司和原审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公司诉称,××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六个月,××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张。××公司将人民币200万元划入指定帐号,到期××公司未还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亦为空票。要求××公司和××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56万元。××公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年×月×日,××公司与××公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于乙方(××公司)业务需要,经甲(××公司)、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借款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六个月,月息2分半,根据乙方要求借款不入乙方帐户,通过其他单位作为乙方归还××××公司220万元欠款的一部分。二、丙方(××公司)同意为乙方借款提供担保,并以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作为信誉保证。三、本协议签订盖章后即生效,利息计算为甲方放款给乙方之日起计算,如乙方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款项,丙方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协议》签定后,××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张交给××公司。该汇票日期×年×月×日,收款人为××公司,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年×月×日,××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公司开具本票2张,未写收款人名称,共计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由××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给××××公司。同年×月×日,××××公司用支票支付××公司利息人民币30万元。×年×月×日,××公司持××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因帐号已销户,遭退票。×年×月×日,××公司用挂号信发函给××公司和××公司,未果。原审中,××公司撤销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公司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委托他人将款项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即履行了协议。××公司收到借款后应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到期还款,××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审判决:一、××公司应归还××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二、××公司应对判决主文第一条负连带责任。

本院再审过程中,××公司要求:1、××公司归还人民币170万元;2、××公司归还利息人民币25.5万元;3、××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4、××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公司提供了《借款协议》(原件、有添加条款是应原审被告的要求添加的)、《借款协议》(复印件、无添加条款)、证人××的证词、××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收款人为上海××公司的本票2张、上海城市合作银行进帐单。中国建设银行退票通知等。××公司、××公司答辩称,《借款协议》存在,但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款协议》上第一条上的“根据乙方要求借款不入乙方帐户,通过其他单位作为乙方归还××××公司220万元欠款的一部分”不是协议原先有的,是××公司自行添加的。但不能提供没有添加条款的《借款协议》。认可××公司提供给法庭的没有添加条款的《借款协议》(复印件)。《借款协议》约定的款项没有收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收到钱款,并且认为该案原审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再审查明,××公司与××公司、××公司经××介绍达成借款意向。×年×月×日,××公司取得××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本票2张。×年×月×日,××公司签发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年×月×日,××公司××公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于乙方(××公司)业务需要,经甲(××公司)、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借款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六个月,月息2分半,根据乙方要求借款不入乙方帐户,通过其他单位作为乙方归还××××公司220万元欠款的一部分。二、丙方(××公司)同意为乙方借款提供担保,并以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作为信誉保证。三、本协议签订盖章后即生效,利息计算为甲方放款给乙方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乙方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款项,丙方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当天,上海××××公司××分公司收到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本票各1张,××公司收到××公司签发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并且收到上海××××公司××分公司当天返还的人民币30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利息。×年×月×日,××公司持××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因帐号已销户,遭退票。×年×月×日,我院在执行中查封了××位于本市××的房屋。

再审中,证人××到庭作证称,《借款协议》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起草的,后来应××的要求加了一句。票据交给了××。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借款事实,××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票据及其流转过程、证人证词等证据,可以证明该笔借款确实发生。即在《借款协议》签订前××公司准备了2张本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亦开具了面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信誉担保。《借款协议》签订之日,该笔借款在案外人××公司和××公司××分公司之间流转,与《借款协议》的添加部分一致。当天,××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保证交付给××公司,上海××××公司××分公司当天返还××公司人民币30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利息。而××公司、××公司认可《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并将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公司,却称没有拿到××公司的借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公司、××公司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本院认为,《借款协议》签订于×年×月×日,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按照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应该在×年×月×日届满,但是×年的×月×日、×日分别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公司在×年×月×日向我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原审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在程序上不够规范,再审中对诉讼文书均重新予以送达。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行为,但是原审未给予指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公司在出借款项时,已经从借款人民币200万元预扣了利息人民币3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借款金额。而原审判决还判决返还××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显属不当。综上所述,××公司、××公司、××公司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公司应返还原审原告××公司人民币170万元。因借款合同无效,对××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外,××公司在原审中并未要求××公司支付借款到期日至还款日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再审不予处理。因《借款协议》无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担保人××公司应当知道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仍提供担保,故显然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上海××公司应返还原审原告上海××公司人民币170万元;

三、对原审原告上海××公司要求原审被告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审被告上海××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原审被告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主文第二、四项,原审被告上海××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原审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审原告上海××公司负担人民币4300元,原审被告上海××公司和原审被告上海××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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