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力军,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力军,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X路X号湖南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刘某诉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刘某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刘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1625元,由原告曹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员曾嵘
二○○九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梦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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