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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常德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放奇,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爱民,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原告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向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冷德广、代理审判员杨某林的合议庭,书记员廖海霞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8日止,贷款月利率为9.6‰。2006年5月16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将其所有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农产品大市场干货市场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定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并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抵押的座落在武陵区南坪农产品大市场干货市场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杨某某、王某某辩称:我们夫妻向原告借款属实,目前资金困难,现同意用抵押物抵偿原告债务本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8日,被告杨某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8日止,贷款月利率为9.6‰,2006年5月16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x元,两被告并将其所有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农产品大市场干货市场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定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述抵押物经湖南里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上述资产价值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尚欠原告常德市X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x元,利息x.2元。被告杨某某、王某某自愿用已办抵押登记的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农产品干货大市场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按评估价x元抵偿原告债权x.2元;

二、实现债权费用(评估费x元,预计抵押房地产过户费x元)由被告杨某某、王某某的承担(以抵押资产抵偿后剩余部分承担,不足部分由原告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过户手续由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协助原告自行办理。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从低债资产剩余部分抵付原告)。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向东

审判员冷德广

代理审判员杨某林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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