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赌博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二某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7月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7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月8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逮捕,同月25日由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劲松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晓慧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和同案人杨定亚(批捕在逃)、唐国军(批捕在逃)相邀于2007年4月23日租用鼎城区X镇X村杨某戊家的房子设赌,聚集了黄建华、刘华庭等近十人,以扑克牌作赌具“推牌九”赌博,由唐国军负责“抽头”,另请两人负责“放哨”。当天抽头5100元,除付给负责抽头的唐国军及两名放哨人员的报酬、房租和支出伙食费等开支外,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和杨定亚各分得700元。第二天被告人等人继续在该处设赌,又聚集田勇等十多人到场赌博,至上午11点多钟,社会闲散人员刘某辛、龚某某等人(均已判刑)持枪在赌场抢走抽头所得人民币8600元(已判决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黄建华、田勇及同案人唐国军的陈述,证人龚某某、陈某、杨某乙、刘某丙、蔡某某、杨某丁、梅某某、杨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犯罪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且缴纳罚金比较积极,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适用管制刑。对涉案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并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

五、对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刘某甲、袁某某的非法所得二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劲松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晓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张某 某某 罪案 赌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