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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黄某丙、黄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丙,男。

被告黄某丁,男。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黄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青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9年8月,二被告在我的面粉加工厂购买面粉,共欠x元,先后偿还x元,下欠x元未还。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二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欠条1份。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二被告一同到原告黄某乙的面粉加工厂购买面粉,后于2010年2月7日由被告黄某丙给原告黄某乙打一张x元的欠条。被告黄某丙先后于2010年6月22日还6648元、2010年7月7日还4694元、2010年8月19日还3427元下欠x元。后因被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和被告黄某丙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偿还下欠面粉款x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同期银行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虽系父子关系,但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欠条是被告黄某丙打的,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欠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丙偿还欠原告黄某乙面粉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0元,由被告黄某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青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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