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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颜某某,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某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个人分得的4.95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判决,以下列理由提出上诉:自己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所分配给九分公司全体职工的资金是按合同约定的奖励基金,并非国有资产,自己的行为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部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洛生

审判员张瑞田

审判员陶向阳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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