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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长年打牌,双方经常为钱争吵。村上多次出面调解,被告虽然每次答应得很好,但依然一切照旧。现征收过后,征收款已所剩无几,买房子还要借债,以后的生活也没有着落。被告虽然在单位上班,但一年到头也没有看到他的钱,不但如此,而且每个星期要给两百元做零用钱,不给就打人。平时村里的人情、家里的开支、儿女读书他都不管,而家中无一点经济来源,一个月的开支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已无法正常生活。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x元,应收债务7000元,各分3500元;3、婚生女唐灿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唐佳由被告抚养。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唐灿,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唐佳。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09年8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自主婚姻,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未能充分有效沟通产生感情隔阂,但只要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各自反思、克己容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信任与理解,互相包容、互相支持、互相扶持,夫妻感情仍有恢复之可能。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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