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申请宣告刘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申请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系刘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系刘某乙之母。

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甲陈述:被申请人刘某乙于2007年3月1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遭受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申请人严重伤害。2008年10月30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刘某乙伤残程度评定为I级,重度颅脑损伤后呈植物人状态”。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某乙于2007年3月1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2008年10月30日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刘某乙伤残程度评定为I级,重度颅脑损伤后呈植物人状态”。现刘某乙对自身及周围环境无感知,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另查明,刘某乙未婚,受伤后一直由其父母刘某甲、程某某负责日常护理。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乙经鉴定目前认知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刘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甲、程某某为刘某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志静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国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