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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昊赢机电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商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斌,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赢机电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商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赢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上海商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严骏

代理审判员孙巾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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