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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苑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苑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4月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生育一子田××。被告长期外出务工,且不与家庭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问。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其个人贷款x元及利息。

被告田某某辩称,我愿意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我向信用社借的x元钱也有我个人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苑某某和被告田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24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田××。双方不在维系同居关系后,因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另查明,被告为买车,于2007年3月份以个人名义向一信用社借款x元,原被告双方均承认没有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子田××随原告苑某某共同生活,被告田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二、被告田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x元及利息,由被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慧忠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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