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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某某、第三人长沙三睦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东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剑,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商贸城C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三睦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涂家冲金盆商住楼X房。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某某、第三人长沙三睦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16万元;

二、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承诺收到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后,不得向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某某或长沙三睦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另行主张本调解书签收前的任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1)2006年11月2日,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拌和车配件”名义收取的22万元;(2)2007年11月1日,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技术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的15万元;

三、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长沙三睦机器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伟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某某在本调解书签收前所签署的一切书面和(或)口头协议均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解除,合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另行主张合同项下任何权利;

四、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承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TLZ—100回弹模量綜测仪”、“JYH-300型计算机控制野外回弹模量快速测量仪”、“计算机控制JLB-150型沥青混凝土搅拌机”之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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