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1日结婚,2002年农历2月16日生有一女,取名王某。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从2003年开始,被告便外出打工,原、被告开始长期分居,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常德市X乡人民政府和常德市X乡X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常德市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对证人刘代明的调查笔录;

4、对证人赵金玉的调查笔录。

证据2、3、4,拟证明原、被告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从2003年开始长期分居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通过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1月1日结婚,婚后于2002年农历2月16日生有一女,取名王某,现年7岁;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从2003年开始,原、被告便长期分居,双方互无联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抚养小孩,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由于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小孩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肖某乙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智勇

审判员杨勇

人民陪审员徐丽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冰

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