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崔喜强,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化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唐某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