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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某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继明,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健康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9日因口角发生打架纠纷,原告头皮两处裂伤,出现轻度脑震荡症状,住院治疗13天,原告于2009年8月4日提起诉讼。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以其也受伤为由提起反诉。被告伍某某已支付原告文某某医疗费13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文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该款于领取调解书时付清;双方不得另生枝节。

本诉受理费300元,反诉受理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文某某负担300元,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负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傅祥军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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