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董某抢劫案

时间:2003-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陕刑初字第64号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毕业,农民,住(略)。1990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6年11月20日被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5月11日止。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2年12月7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2年12月7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董某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玉琴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董某经预谋以拉货为名租乘张国霞驾驶的豫(略)号红色夏利车驶到三门峡火车站东一小路上,二被告人将张国霞手脚捆绑,抢走现金168元、BP机一部;后驾车逃至陕县X乡境内,因车抛锚和被害人逃脱而逃窜;当夜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二被告人身某等证明、物证(侦查中追还的现金、传某、衣袖、塑料绳)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6日,被告人孙某、董某预谋抢劫女出租车司机。16时许,被告人孙某在三门峡市东风市场租乘张国霞驾驶的豫(略)号红色夏利车,称自己是开商店的,以拉货为由要求前往三门峡火车站东,并让在不远处等候的董某也坐上该车。当车开到三门峡火车站东一小路上时,二被告人挟持张国霞到车后排座上,找来塑料绳和铝电线将张国霞手脚捆绑,抢走现金168元、BP机一部。二被告人又驾车驶到陕县X乡,不慎滑入路X排水沟。张国霞乘机逃跑,二被告人随即各自逃窜。当夜,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弃车现场状况。2、被害人陈述证实二被告人抢劫经过。3、提取笔录证实从二被告人处提取赃款168元、赃物BP机1部、假币(100元)1张;从张国霞处提取车号牌1个、红白碎花胳膊袖1对、白塑料绳1节。4、被告人供述基本同上。5、领条证实赃款、赃物已追还失主。6、河南省第三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证实孙某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5月11日止;禹州市公安局梁北派出所证明证实未发现董某有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捆绑妇女,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较为恶劣,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被告人孙某是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该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当庭供述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OO八年十二月六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超

审判员王丽明

人民陪审员张守仁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琳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