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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3月2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男,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2006年至2008年间,利用其担任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工务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本单位锅炉维修及管道安装等工程发包过程中为承包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郭兴、杨景学等八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32,0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我收郭兴给的x元,杨景学给的x元,褚金汉给的5000元。我在2000年就认识费明杰,我没当工务部长的时候就有来往。2006年后我过两次生日,我父亲过一次,费明杰每次随礼1000元,共计3000元。吕义川在我和我父亲过生日各随礼2000元,两次过年各给了我2000元。费明杰和吕义川给的礼是我们之间的正常往来,如果他们家有事我送的礼也大。迟长林、刘某、李德玉没有给过我钱。

辩护人孙某某的辩护意见:对费明杰和吕义川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受贿。迟长林、刘某、李德玉没有证据支持,不能认定。不能认定被告人为受贿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认定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部部长,于2006年6月5日任工务部部长,负责设备维修、房屋维修等工作。2007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2006年7月4日郭兴挂靠吉林省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松原工厂三号锅炉大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郭兴给被告人9000元。2006年7月25日郭兴挂靠吉林省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前郭工厂AB锅炉大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郭兴给被告人x元。2006年8月22日郭兴挂靠吉林省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A锅炉大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郭兴给被告人x元。2006年8月28日郭兴挂靠吉林省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松原工厂二号锅炉大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郭兴给被告人x元。2007年6月25日郭兴挂靠吉林省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x、B702锅炉大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郭兴给被告人x元。2007年8月10日郭兴挂靠吉林省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松原工厂三号锅炉大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郭兴给被告人x元。郭兴给被告人送钱共计6次,合计金额为x元,目的是为了工程顺利完成,并能多干点工程。

2007年4月2日吉林省安装公司四平分公司杨景学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铺设不锈钢管道工程,工程结束后杨景学给被告人x元。

2008年7月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理褚金汉承包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3台20吨锅炉维修工程,在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给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送给被告人5000元。

被告人与前郭县通用机械厂的吕义川在九几年就认识,自2006年6月份开始有业务联系,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零部件加工和小型机械维修基本都是吕义川承包。2007年被告人父亲过生日吕义川送被告人2000元,被告人过生日送2000元,连续两年春节吕义川每年送被告人2000元。

长春新生开关厂的厂长费明杰在1992年与被告人开始认识,在被告人任工务部部长后,费明杰在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承包过工程。2005年春节被告人女儿结婚,费明杰送给被告人1000元。2006年后被告人过两次生日,其父亲过一次,费明杰每次送给被告人1000元,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在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侦察部门的供述:我是2006年6月5日任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工务部长的,主要负责设备维修、房屋维修等工作。在设备维修的工程中我收过施工承包人的钱,其中收郭兴x元,是分六次收的,具体是2006年7月4日我公司松原工厂三号锅炉大修,工程结束后郭兴给我9000元。2006年8月23日我公司松原工厂二号锅炉大修,工程结束后郭兴给我x元。2006年7月25日我公司前郭工厂AB锅炉大修,工程结束后郭兴给我x元。2006年8月22日我公司A锅炉大修,工程结束后郭兴给我x元。2007年6月25日我公司x、B702锅炉大修,工程结束后郭兴给我x元。2007年8月10日我公司松原工厂三号锅炉大修,工程结束后郭星给我x元。2007年4月2日我公司铺设不锈钢管道是吉林省安装公司四平分公司杨景学承包的,工程结束后杨景学给我x元。我与前郭县通用机械厂的吕义川九几年就认识,自2006年6月份开始有业务联系,我公司零部件加工和小型机械维修基本都是吕义川干,2007年我父亲过生日吕义川送2000元,我过生日送2000元,连续两年春节吕义川每年送2000元。长春新生开关厂的厂长费明杰在我公司干过活,在我岳母过生日,我四次过生日,我妻子过生日,2005年春节我女儿结婚(那时我在生产部当部长,与费明杰没有业务联系,就是朋友关系)和我乔迁,费明杰都随过礼,每次1000元。还有一些工程是别人承包的,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他们也给我送过钱,送过多少记不清了。你们可以调查他们,他们说有我都认帐。

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收郭兴x元,收杨景学x元。江苏靖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理褚金汉给我送5000元。吕义川和费明杰给我随过礼,但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了。吉林省松花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给我公司加工过刮板机,是否收过他钱我记不清了。东丰县军丰锅炉安装公司李德玉给我公司修过锅炉,他是否给我钱我记不清了。吉林明兴锅炉有限公司经理迟长林给我公司修过锅炉,他给过我钱,但多少我记不清了。

2、证人郭x的证言:我给刘某某送钱都是在几个小项工程结束以后统一送一次钱,每次都是x元。我给他送的第一笔x元是在2006年7月份,在松原工厂X号锅炉大修结束后,具体哪天我记不太清了。这项工程造价是x元,我给刘某某送过一次钱是x元,这x元不是这次工程上给x元,而是前几个小工程结束以后赶到这项工程结束的时间才给送x元。这笔钱是我送给刘某某的第一笔钱,我给刘某某打电话把他约到他们公司院外交给他的,那时他们在老区办公。我给他时他还推辞不要,我说你拿着吧,工程上你没少关照,以后还需要你帮忙。我这样说他也没再推辞就收下了。第二笔是2006年7月左右的事,具体日子记不准了,我是在前郭工厂AB锅炉大修工程结束后送给刘某某x元。这次也是我给刘某某打电话把他约到他们公司院外交给他的。当时刘某某也说拉倒吧,不用了,我说挣着钱了给你拿x元,你就收着吧,这样他就收下了。第三笔钱是我在2006年8月下旬搞完前郭工厂A锅维修和采暖锅炉维修这两项工程总造价是x元。这项工程结束以后我送给刘某某x元。实际这次原打算给他x元,但是那天我把准备好的x元的x元随手花了一些,所以这次只给刘某某x元。但是第二天又给他送x元,这x元也是我送给刘某某第四笔,这两次送的钱也都是在他公司院外交给刘某某的,也是往常的做法推辞结果都收下了。第五笔钱是我在2007年6月搞他们前郭工厂的C锅和B锅大修后送x元,这次是他到他们前郭工厂附近的大东北饭店,在酒桌上交给他的,当时吃饭就我们两人,是他下晚班以后的事。我送刘某某最后一笔钱是x元,也是第六笔钱,这笔钱我是在结束两项工程后送给他的,一项是2007年4月的一号锅炉大修,一项是2007年8月份三号锅炉大修,一号锅炉大修造价x元,三号锅炉大修造价是x元。这两项工程结束前送他的,是在2007年8月工程期间的一天下午我与刘某某去江边松原市农行楼下的储蓄所从我卡中支出x元在储蓄所的大厅直接交给他的。刘某某接过钱后直接存入自己的农行卡里。这个时间就是2007年8月的事,具体哪天记不太清了。我送给刘某某的钱就是这些。因为2008年我基本就没干不二蛋白公司的活,所以也就再没给刘某某送过钱。

3、证人杨xx的证言:2006年末我在吉林不二蛋白公司搞工程时认识刘某某的。刘某某到工程技术部以后,他主要负责联系工程队,就是施工单位,并且负责与施工队签定合同。所以凡是在吉林不二蛋白公司干活的人都得与他联系,而且还负责工程验收。我在2006年年末认识刘某某以来主要搞设备安装和管道安装。搞的工程比较零散,具体的都搞了哪些记不太清楚了。比较大一点还有印象,像2007年春季我们在不二蛋白公司干了地沟不锈钢管道安装,还有2007年5月我干了不锈钢配管的安装工程,至于零散的我记不清了。我给过刘某某x元钱,在2008年11月份给他的,这钱不是我给刘某某的,而是刘某某给我打电话从我要的,他看我搞了一年工程始终没什么表示,所以主动打电话说他家钱打不开点了,让我给他拿x元钱花。我把刘某某叫出来,在不二蛋白公司刘某某办公室外把钱给他的,是2008年秋季的事。我给刘某某钱时没说什么,因为我明白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自己钱打不开点了,拿x元钱就是从我要x元钱。所以没说什么,刘某某接过x元钱也没说什么,转身就进屋了。刘某某从我要x元钱,就是因为这一年多我在不二蛋白搞工程始终没给他拿钱。我就给刘某某这一次钱。

4、证人吕xx的证言:我是前郭县通用机械厂负责人,与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后厂子倒闭,厂子分给我和其他四人。刘某某以前他做前郭县蛋白质厂厂长时我们就认识。2006年他做工务部部长后,我在他们公司干过部件加工的活。每年少时四十五万元左右,多时七十万元左右。我在干工程过程中没有给刘某某送过钱。每年过年送过礼,并且在他父亲过生日时随过2000元钱。有一次他过生日我随过2000元钱。有两次过春节,每次送2000元。还有就是请他吃饭花过钱。每次200多元,两年共计1200元。

5、证人费xx的证言:我系长春新生开关设备厂厂长。我和刘某某1992年就认识了。我在2005年或是2006年在不二蛋白公司做过工程。工程造价约六七十万元。我在干工程中没有给刘某某送过钱。只是在他过生日时给他送过钱,我参加过他四次生日,每次随礼1000元。他姑娘结婚我随礼1000元。刘某某岳母过生日我去过不是一次就是两次每次随1000元。刘某某乔迁宴请我去过一次,随礼1000元。刘某某媳妇过生日去过一次随礼1000元。还有就是我从2001年开始每年春节都去他家串门买礼物,花三百到五百元。送这些钱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的是在他当工务部长以前,有的是他当工务部长以后。

6、证人禇xx的证言:我是2001年开始当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我在2008年7月给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维修3台20吨锅炉时认识该公司工程技术部的部长刘某某,我是通过他们工程队的滕力刚认识刘某某的。我接触刘某某后接过一次工程,这次工程造价是x元。当时我给他们报价是x元,后来谈到x元。我干这项工程他们扣了10%的保证金,其他的钱都付给我了,保证金扣下我们x元。干这项工程我给刘某某5000元钱,还有两条苏烟。苏烟每条420元,是在前郭烟草公司买的,我给刘某某钱和烟是因为这项工程刘某某发包给我,为了感谢他送的。这5000元钱和烟是我在他们付给我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送的,是在前郭的一家饭店,饭店我叫不上名,吃饭过程中我把他叫到一边交给他的,他把钱和烟放在自己开的小本田车里。刘某某收钱时只说谢谢,没说别的。我送刘某某5000元钱和两条苏烟时就我们两个人没有别人,但我们那次吃饭有5、6个人参加,都是他们的单位的。我通过刘某某就搞过这一次工程,再没干过。

7、证人迟xx的证言:我在长春搞个体,主要搞锅炉安装和维修,现在吉林省旺兴锅炉有限公司,我认识刘某某,他是吉林不二蛋白公司的工程部部长,主要负责工程这项事。我是2007年7月份在吉林不二蛋白公司搞工程时认识他的。干的工程是锅炉车间3台除尘器大修。这次工程他给我x元,价格压的很低。这项工程是我和刘某某联系的,我第一次报价是x元多点,刘某某跟我说报价太高,如果想干这活报价得实一点,后来我报了x元多点,结果他们给我砍到x元,当时我想价格低点我也干,以后好跟他们继续合作,没想到第二年他们就不用我了。我干这项工程给刘某某5000元钱。是分两次给的。第一次是在工程结束后我在前郭的郭旗街广场北侧的一个饭店请刘某某吃的时候,交给他3000元钱,他接过钱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我是为了明年的工程送他的钱,可转年他却没给我工程。第二次也是在那个饭店请他吃饭时候交给他2000元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总共就送他两次钱。因为我干这项工作程价格让他们压的很低,所以我没多送。可能因为我送的少,刘某某就没给我工程,我就干了这么一次活。

8、证人刘xx证言:我是2007年4月份开始做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原来做了4年副总经理。我们公司2008年3月份向吉林不二蛋白公司推销设备时认识刘某某的,那时刘某某是工程技术部部长。我们卖给吉林不二蛋白两台刮板机,还给他们维修了刮板机轨道,都是一个时间的事。当初我去松原市前郭县吉林不二蛋白公司与才庆国联系的,是他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要买二台刮板机。我到不二蛋白后与我谈这个事的是个日本人叫金子。当时我向他们报价两台机器是x元。后来才庆国给我打电话说,“我们部长刘某某说了价太高,你得找我们部长刘某某说说”。因为我与刘某某以前就一般认识,没什么来往,我在电话里说“听说你觉得我们公司的设备价高,你看能高多少,我给你适当降,挣钱大伙花,我能白了你吗”这样我俩在电话全说了一通,没最后定。刘某某只说你们来人看现场量尺寸,我看刘某某答应了就派公司的副经理宋书堂领人去不二蛋白公司了。回来我们就开始搞设计了,当时我让宋书堂答应给刘某某x元钱。设备安装后我在吉林市的工商银行直接打到刘某某个人工行卡里x元钱。卡号是刘某某给我的,时间是2008年7月份左右,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设置安装以后。我们与不二蛋白购设备的合同是2008年3月18日签的,我们通过特快邮递的方式签定的合同,不二蛋白公司委托才庆国签字后邮过来的。我给刘某某x元钱,因为不二蛋白公司买我们的设备,刘某某是技术部长他说了算,他觉得我们公司设备价高,为了推销设备,也为了以后继续合作。除了这x元钱,我没有再送过其他的钱。

9、证人李xx的证言:我原先是东丰县工商银行的干部,现在退休在家。我在东丰县军丰锅炉公司作副经理,在2007年4月我公司在吉林不二蛋白公司植物油厂干过锅炉维修的活,在维修过程中我给刘某某5000元钱,是在一个饭店给的。

10、郭兴单位吉林省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吉林不二蛋白公司签订13份锅炉维修合同复印件。

11、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大谷泰生。

12、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的说明: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日本不二制油株式会社X%;日本伊藤忠商事会社X%;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10%;前郭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0%。

13、不二蛋白有限公司证明:刘某某是公司员工,2006年5月被任命为公司工务部部长。

14、被告人刘某某与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签订的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一份。

15、被告人的现实表现、年龄证实:无违法行为。

16、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罚没赃款收据一枚:金额为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郭兴人民币x元、杨景学人民币x元、褚金汉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迟长林、刘某、李德玉贿赂及禇金汉的两条苏烟,因只有该三人的证言,被告人否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生日、春节等收受费明杰、吕义川的礼金,因被告人与该二人熟悉多年,非因承包工程而认识,鉴于被告人与该二人的身份、经济状况及交往背景,本院对上述礼金,不认定为受贿数额。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并能主动缴纳赃款,说明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中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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