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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于2009年3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到本村郑佰松家借打气筒,发现郑x(女、18岁)一人在家,便起歹念,趁郑x到其家厨房拿打气筒之机,将郑x抱住扒掉其长裤至膝盖处,欲强奸郑x,后因郑x大声呼叫,郑x的奶奶吴秀兰听见从其家西屋出来,马某某看见吴秀兰后逃跑。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虽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承认了强奸的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到本村郑x家借打气筒,发现郑x一人在家,便起歹念,趁郑x到其家厨房拿打气筒之机,欲强奸郑x,后因郑x大声呼叫,郑x的奶奶吴秀兰听见从其家西屋出来,马某某看见吴秀兰后逃跑。前郭县公安局于2009年3月23日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庭审中承认了强奸的事实。当庭表示认罪。

2、被害人郑X的陈述:2008年在拔草的季节的一天早晨,我爸妈早晨吃完饭去我四大爷家串门,我在家地里拔草。这时我们屯马某来我家说要借气管子使,我就回屋里到外地先洗手,我正在洗手的时候,马某从我身后把我抱住,开始解我的腰带,我就和马某撕扯,我喊:“你他妈干啥,X你妈的,你别碰我”,马某也不吱声,就往下扯我的裤子,我就不让他拽,我撕扯不过他,他就把我外裤和线裤拽下来了,拽到我膝盖处,我只剩下裤头了,他就又一只手抱着我,另一只手解他的裤腰带,他把腰带解下来,把裤子拉链也拉下来了。这时,我一直骂他,我奶奶在西屋拉门出来了。马某看见我奶奶出来了,就放开我,一边系裤子一边往外跑,我就把裤子提上了。我奶奶什么也没说就回屋了,从那以后马某大半年没来我家。当时马某穿黑色外衣,什么裤子我记不得了,穿什么内裤我也没看见。发生这事我怕可耻,马某也没把我咋的,我就没告诉我父母以及他人,在有我当时正处对象。现在我报案,是因为有人往我父亲郑佰松手机里发信息,说我被马某强奸过,我就想澄清这事。马某是要强奸我,但没有成功,所以我就报案来了。往我父亲手机里发短信的手机号是x。马某造谣说“我和于水平在长山住宿没钱了,谁去旅店送的钱,和在哪住的他都知道”

3、证人吴xx的证言:我认识马某,是我们一个屯的,总到我家串门。那是在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我家西屋躺着,我听见我孙女郑X在外地(厨房)嚎叫着,我耳背,也听不清她喊什么,反正不是好声喊,我就赶紧从炕上下地了,我从西屋出来,我看见马某正和郑X在厨房撕扯,郑X的外裤都被脱到小腿处,只穿一件白色内裤,上身穿浅色衣服,马某裤子的腰带也解开了。马某一看见我就跑了,一边跑一边系裤子。我孙女郑X边哭边提裤子,我就西屋里了。马某当时上身穿黑色长袖衣服,黑色裤子。我孙女穿浅色上衣,黑色裤子,白色内裤。我看我孙女郑X吓的样子是马某要强奸她,因为郑X喊叫了,又吓哭了,还提裤子,马某也提裤子,看见我出来马某又跑了。大约过了十多天的时间,有一天我老姑娘郑亚珍来我家找地方睡觉,我跟她说了马某那天在我家厨房要强奸郑X的事,我听见不是好声喊叫,出去把马某吓跑了。

4、证人郑xx的证言:我领我女儿郑X来报案。我们屯的马某给郑X捏造谣言,损毁郑X名誉。马某还于2008年8月份在我家给郑X裤子扒下来,要强奸郑X,没强奸上。2008年12月份,我的手机(x)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小五你家孩子在厨房脱光了和马某干那事儿,你妈都看见了。”对方手机号是x。同样内容发给我两遍,当时我也没在意,后来我换了一个号码。到了2009年3月21日15时03分,我又接到来自x的短信,内容是:“小五你怎么这么唬啊,你家郑X和马某都在厨房脱光了在那干那事,都好几个人看见了,后面有几个不知道啊,你家都成新闻了,你不知道啊。”第二天早上和我妻子商量完之后,给郑X看了短信,问郑X是怎么回事。郑x说:“去年8月份的一天,马某在厨房给我裤子扒了,我骂他、又喊,我奶奶出来了,马某就跑了”。她说把她裤子脱到膝盖处,裤头没脱掉。郑X说,当时没跟我们说,是因为当时正处对象,怕可耻。我妻子石xx于2009年2月22日16时10分接到了x发来的短信:“你真他妈的贱啊,闺女让人干着,还得敬着人家,在没有比你贱的了,你还活着有什么意思啊,死了得了,还有脸活着啊。”

案发当日,我和我妻子骑摩托车上我四哥郑xx打工的地方去了,我们早上9点多钟从家里出发在郑xx家吃完中午饭走的,在郑xx那呆了有大约三个多小时,我俩从家往出走正好碰到马某往我家去,我们还打招呼了,他说上我家去。

5、证人石xx的证言:我和郑X是母女关系,郑X她奶奶说看见过马某和郑X在我家厨房一起不知道干什么了,就一起提裤子。2008年马某到我家借大约三四次气管子。2008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郑X被马某扒裤子那次,郑X和我说完之后我回忆那天我和我丈夫郑佰松出门后看见马某正往我家拐,他穿了一件黑色薄夹克、黑色裤子。

6、证人郑xx的证言:2008年稻田拔草的季节郑佰松和他妻子骑摩托车到我家来的,在我那吃完中午饭走的,前后大约呆了三个小时左右。2008年郑佰松就去过那一次。

7、前郭县医院诊断收据一枚,证实被害人郑X处女膜完整无损。

8、办案说明载明:涉案手机号码x经查询没有机主姓名,故无法认定此号码是谁使用,调取通话详单长时间未使用,无法取得详单。

9、被害人郑X父母手机短信照片载明曾收到过侮辱性质短信内容的情况。

10、年龄证实、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年龄情况,现实表现一般。

11、破案经过载明了被告人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12、谅解书一份载明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对其予以判处。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马某某均无异议,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马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顾丹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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