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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某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5月份,长岭县X路段干部孙某某通过其亲属认识被告人郑某某,让其帮助联系在(略)办理林木采伐申请手续,并答应办成5000立方米则按每立方米40元,即给其x元好处费。2006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找到在(略)县委小车队开车的被告人庞某某,并将被告人庞某某介绍给孙某某,孙某某说办理林木采伐申请手续花钱也行,并同意每立方米再加10元。被告人庞某某同意后通过原(略)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段亚坤(已故)找到(略)林业局局长马相臣,在(略)林业局办理了6000多立方米的林木采伐申请手续。2006年8月,孙某某通过被告人郑某某给被告人庞某某拿了x元人情费,被告人庞某某将这x元钱给了段亚坤,段亚坤从中拿出x元让庞某某送给马相臣,马相臣拒收后,被告人庞某某又将钱交给了段亚坤。后因省里指标没办下来,孙某某向被告人郑某某、庞某某要回x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长岭县X路段干部孙某某找到(略)农业局能源环保站站长被告人郑某某,让其帮助联系在(略)办理林木采伐申请手续,承诺指标多可按每立方米50元给付人情费。被告人郑某某找到(略)县委小车队驾驶员被告人庞某某并介绍孙某某与被告人庞某某相识,三人商议办理林木采伐申请手续事宜,孙某某表示可给付人情费,被告人庞某某同意办理后找到原(略)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段亚坤(已死亡)帮忙,段亚坤找到(略)林业局局长马相臣,被告人庞某某遂从(略)林业局办理出6000余立方米的林木采伐申请手续。后孙某某交给被告人郑某某x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某将此款交给被告人庞某某。被告人庞某某称:将x元人民币送给了段亚坤,段亚坤从中拿出x元让庞某某送给马相臣,马相臣拒收后被告人庞某某又将x元钱交给段亚坤。2008年5月,孙某某以省里采伐指标没办下来为由,向被告人郑某某、庞某某讨要人民币10万元,后从被告人郑某某、庞某某处索要回x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06年4、5月份,我同学张岳峰约我去长岭,张跃峰的连襟孙某某在我同学家,在饭前唠嗑时,孙某某跟我说,他在省里能整到采伐指标,问我在乾安能不能办出来采伐申请,我说我办不了,他说你要能办出来申请指标我给你20万,他说最少得申请5000立方米,每立方米按40元给钱,当时我根本不相信。饭后,我们回到了张岳峰家,张岳峰的爱人王淑红也是我大学同学,她也和我说你回乾安给姐夫(孙某某)办办。我在长岭住了一宿,第二天回乾安了。回乾安的第二天下午,我记得是休息日,我在家,王淑红打来电话再次求我,让我找找人办办采伐申请,当时我说找找人再说。过后,我找到当时给县委胡喜久书记开车的司机庞某某,问他能不能办这件事,他说找人看看。后来庞某某那边有了眉目,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说办事的人要求再给涨点,孙某某说行,每立方米再给你涨10元,这样每立方米给我50元。后来庞某某找人申请了6000多立方米,按照我们商量的标准应该给我们拿来30万。庞某某将采伐申请手续办下来后,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来乾安取手续。孙某某到了乾安的路达酒店,我和庞某某已经到了。在路达酒店,我们3个人商量先让孙某某拿10万元,用做找人的活动经费,孙某某同意,答应剩下的20万元卖完木头再给我们。过了几天,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说林业采伐申请手续办下来了,让他来乾安取。孙某某到乾安后,也是在路达酒店,庞某某提出要10万元钱,押到他那,我当时也同意。庞某某说,以前有办这种事情的,事办完以后就将中间人撇开了,钱不到我们手里,办完事没法从他要,孙某某当时不太同意,后来也同意了。2006年8月份,孙某某给我拿来一枚10万元的农行存折,由于存折消磁没支出来,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他让我到松原农行支款,还是用他给我的那个折支的款,支完后我带10万元现金就回乾安了。我做的这个车是庞某某给我找的,司机我不认识。10万元钱拿回后我先存到乾安镇X村信用社,吃完中午饭我又支出来了,给他的是现金10万元。庞某某后来和我说这钱让他给林业局马局长了。2007年年底孙某某告诉我省里的采伐指标没办下来,我说那咋整,现在林业局局长都换了,再办还得拿钱,我的意思是不想给他办了,他说等省里办下来再说吧。过后,我同学王淑红打电话说她姐夫出点事急着用钱,我说钱不在我手里,我得给你往回要。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淑红给我打电话说,省里的批件还有希望,等等再说,钱先别往回要了。这样又等了一段时间,大约在2008年5月份,孙某某到乾安找我,我又给他安排到路达酒店,当时也找了庞某某,他没有时间,下午3点多我和庞某某到了酒店,孙某某说省里那面办不下来了,向我们要那10万元钱,我说这钱都送给林业局局长了,是通过庞某某送的,让他慢慢往回要,他一定能把钱拿回来,孙某某急了,我说钱要不回来,你也不能把我和庞某某当钱花。又过了几天,孙某某和我的同学张岳峰来到乾安找我要钱,我又把上次和他说的那番话和他说了一遍,我说这钱一定能要回来,庞某某没有在家,这次他们两个人没有见到庞某某就回去了。他们回去以后,孙某某包括我的同学王淑红一直打电话向我要这10万元钱。同时我也在找庞某某要这钱,今年(2008年)11月初,庞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马局长能退回3万元钱,剩下的钱马局长说年前退回去。我就给王淑红打电话说庞某某能给要回来3万元钱,剩下的年底前都能要回来。之后王淑红给孙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这钱存到王淑红卡里。过了两天,庞某某到我家楼下跟我说,马局长就给拿回来2万元钱,这钱让马局长给他孩子买楼占了,年前能给退回来。我说这钱太少了,但也没有办法。庞某某给我时说要回2万元钱,到储蓄所存款时我一查是1.98万元,所以我自己又添上2百元钱,给王淑红汇去2万元。孙某某在乾安办理《采伐申请书》过程中,孙某某通过我找到庞某某,庞某某又找到马局长,我和庞某某在其中沟通联系、起到媒介、穿线搭桥的作用,我和庞某某就是中间人。并有其亲笔书写的供词,与上述供述内容一致。被告人郑某某又供述:于2008年10月庞某某向我借2万元钱,我找我朋友宋得义借2万元钱,让他直接送给庞某某,这钱我已经还给宋得义了,庞某某现在还没还给我。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2006年8月份,郑某某找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叫孙某某,说是原来在长岭县X路段工作,现在内退,在松原市内住。孙某某想找人批林木《采伐申请书》,花钱办也行,我说联系联系再说吧。后来我就找人打听了一下,觉得这件事我能办,我就让郑某某把孙某某找到乾安,我们见面商量一下。孙某某到乾安后,我们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我就答应办这件事,孙某某就回去了。之后,我找到我哥庞某明,他在(略)鳞字乡政府工作,我跟他说要办林木《采伐申请书》需要乡里等单位盖章,他就领我找鳞字乡政府、林业站等有关人员,把村委会、林业站、乡政府的审批章都盖上了,最后我又找县林业局马相臣局长,马局长不同意。我又找的时任(略)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段亚坤,我和段主任个人关系很好,我就求他跟马局长打招呼,段主任就和马局长说了,马局长就同意了,县林业局的公章也盖上了。林木《采伐申请书》的审批手续办完后,我就给郑某某打电话说,让孙某某来取这两份《采伐申请书》。我和郑某某、孙某某见面以后,我对姓孙某说,你批这个《采伐申请书》也是要挣钱的,我找人办这事儿也不能只凭一张嘴,肯定要欠人情的,你得给我拿点儿钱,我得答兑人情,以前有办这种事儿的,完事以后就把中间人踢开了,你申请的是6000立方的采伐量,就先拿出来10万元钱打点人情吧。孙某某同意了,说我得回去掂兑掂兑钱。我让孙某某押10万元钱,实际就是让他先拿出来10万元钱人情费,因为当初孙某某找我给他办这件事时,就承诺事情办成了,他出钱打点人情,现在办事没有不花钱的,我找段主任时也说过,这边办完事就把钱(指人情费)拿过来,给孙某某手续时,我怕他不"准成",办完事就把我扔到一边,我就让他先拿出来10万元钱,我用这钱答兑人情。我跟孙某某说了,事情已经办完了,我得把钱给办事人拿过去(我指段亚坤,但我没有直接告诉孙某某这笔钱给谁),还人家人情。这10万元钱就是送礼、打点人情的钱,我给孙某某办事,必须得他出钱答兑人情,不能让我"做腊"、白搭人情,当初郑某某和孙某某商量好了,他们申请批6000立方米采伐指标,按照社会上人情价码每立方米给50元人情费算,孙某某可以拿出来30万元人情费,郑某某就跟我说了孙某某的这个意思,我说孙某某申请这么大的采伐指标,最少也得先拿出来10万元人情费。后来郑某某跟我说,孙某某手头挺紧的,钱不够,就先拿来10万元,等以后省里批下来采伐指标以后,在把其余的20万元都拿过来。这种情况下,我就让孙某某先拿过来10万元现金,他同意了。后来又过了几天,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孙某某让他到松原取钱,我就给郑某某找了一辆车拉郑某某到松原取款。郑某某把10万元钱取回来后都交给了我,我就把这两份《采伐申请书》给孙某某了。这10万元钱我都给段亚坤了。因为《采伐申请书》最关键的审批手续就是县林业局的审批章,林业局不同意这件事就彻底办不成,段主任给我找的马相臣,才最终把这个手续办下来了。为了感谢段主任,2006年8月末,郑某某把这10万元交给我以后的一、两天,我就到段亚坤的办公室把10万元钱给了段亚坤了,当时办公室里只有我和段亚坤两个人。我跟他说,办这件事(指办林木采伐申请)你帮忙就行了,这是人家(指孙某某)拿来答兑人情的,这件事(指办理林木采伐申请)实际就是你办的,这钱你就留着用吧。我就把10万元现金交给他了,当时他对我说,你给林业局的马局长拿去3万元钱,谢谢人家,他就抽出来3万元钱,交给我,其余的7万元他就收起来了。我从段主任那里出来,就用夹包装着这3万元现金来到了马局长的办公室。我跟马局长唠了一会儿,等到办公室里只有我们两个人时,我就要把这3万元现金掏出来给他,他看见我包里的钱,极力拒绝,就是不要。我看他态度非常坚决,就说等采伐证批下来再来感谢马局长,我就走了。之后我又把这3万元钱给了段主任。这两份《采伐申请书》申请的采伐指标没有批下来,我听郑某某、孙某某说他们在省里让人给骗了,省里没批,2007年秋天,具体时间我忘了,孙某岐跟郑某某说,这件事没办成,那10万元钱得拿回去。郑某某就和我说了,我说那10万元都给别人打点人情了,怎么往回要啊!我说这10万元都让我给县林业局的马局长了,我不好意思向他要。这钱其实没有给马局长,我就是不想让郑某某、孙某某他们知道我把这10万元给段亚坤了,我不想让他们知道的太多。从2007年秋天开始,郑某某、孙某某总找我要钱,郑某某找我要钱的次数最多,在今年(2008年)11月份,我自己拿出来2万元现金,交给了郑某某,让他交给孙某某。我当时对郑某某说,这钱是我从马局长那要回来的,你先交给孙某某,马局长的孩子在长春买了房子,手头紧,等过一段时间,我再张罗张罗往回要点钱,我当时说能拿回去3万元,后来给郑某某拿去2万元,并且说从马局长(马相臣)手里要的,说这些话都是骗郑某某的,我这是让郑某某、孙某某要账逼的,我没有办法才这么做的。这次拿出来的2万元钱,我跟郑某某说这钱是从马局长手里要回来的,其实是我有一次着急用钱曾在郑某某手里借了2万元钱,这次2万元钱就是顶欠款的,我没有跟郑某某说实话,我想等以后再和郑某某算账,我实际是在"耍拉"郑某某,我是在和他斗气,孙某某是他介绍给我的,办完事又死皮赖脸往回要钱,我对郑某某很生气,所以才这样骗他。我给他的是现金,是散的,不是成捆的。我把现金交给他以后,他后来给我打电话说,钱数不对,少200元,我说你就垫上吧,以后我给你。孙某某在乾安办理林木采伐申请过程中,通过郑某某找到我,我又找到段亚坤,我和郑某某在其中沟通联系、起到媒介的作用,我和郑某某就是中间人。并有其亲笔书写的供词,与上述供述内容一致。

3、证人孙某某的证实:2006年8月份,我长春的一个朋友和我说,他能在省林业厅办下来林业采伐指标,问我是否能在基层办下来采伐申请手续。于是我在长岭联系了,但没联系成,我小姨子王淑红知道这件事后和我说,找郑某某试试。郑某某和我连襟张跃峰、妻妹王淑红是大学同学,我是通过他们认识郑某某的。过了几天,王淑红和我说,郑某某说可以办,让我找郑某某联系,我就到乾安找郑某某,我俩见面以后,他又把庞某某约过来,我们三人一起吃的饭,郑某某说庞某某给领导开车,认识的人多,采伐申请这件事他可以帮忙办,庞某某也说能办。过了几天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林业采伐申请手续办下来了,让我去乾安取。我到乾安见到了郑某某和庞某某,庞某某当时和我说要押10万元钱,他办这事找了不少人,得用钱答兑人情。我说人情费我可以出,但我得回去张罗钱。我当初跟郑某某在电话里说,如果采伐指标批下来,每立方米我可以拿出来40元人情费,郑某某说太少了,我又说如果采伐指标多,可以按每立方米50元提人情费。我和庞某某第一次在乾安见面时我就把提人情费的想法和他说了。后来我再去乾安庞某某说他能批下来6000多立方米的采伐申请,按照每立方米提50元的人情费,就得提30万元,他提出先拿10万元吧,其余的等以后采伐指标批下来再说。大约在8月24、25日,我将10万元的存折交给郑某某,第二天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在乾安支不出来,我就让郑某某来松原,郑某某和一个司机开车来后,我们三人一起到市农行,我用给他的那个存折支出10万元钱交给了郑某某,他拿到钱就回乾安了。之后我将郑某某和庞某某在乾安办的林业采伐申请手续交给了我省里的朋友,郑某某和庞某某给我办的申请手续有6000立方米。10月份,省里的朋友同我说需要补办一个手续,需要村里盖个戳,我同郑某某说后,郑某某到村里在我拿回的说明上盖个章2007年10月22、23日,郑某某和庞某某将手续送到长春我朋友那里。大约11月份,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林业局局长换了,需要做工作,意思是那10万元不够还要钱答兑人情,我当时说先不用做工作,等省里批完之后再做。后来郑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问此事。此后省里的朋友告诉我,这件事不能办了,我就到省里朋友那将申请手续要了回来。大约2008年5月份,我到乾安找郑某某要那10万元钱。我和郑某某说这个事没有办成,把那10万元钱拿回来吧。郑某某说钱已经给林业局局长了,我说你给局长也要把钱拿回来。郑某某说给局长了的钱不好意思要。我说不好意思也得要回来,这些钱也不是小数。郑某某说那怎么要。我说事情没有办成必须退回来。郑某某说那你也不能把我和庞某某当钱花。当天下午,庞某某和郑某某又找到我,我说这个事情办了两年也没有办下来,就把钱拿回来吧。庞某某说钱都给县林业局局长了。过了七八天,我又到乾安要钱,临下车时庞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到局长家去了,局长说在长春给孩子买房子,钱很紧张,过一段时间给掂兑5万。我下车以后找到郑某某,郑某某说等一段时间先给你拿回来5万,之后我多次给郑某某打电话说此事,大约在11月初,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掂兑3万,我说你就汇到王淑红那吧,过几天王淑红告诉我说郑某某给汇来2万,以后我再没找他俩要钱。我知道(略)林业局局长姓马,不知道确切姓名。

4、庞xx的证实:我是(略)鳞字特色农业园区纪工委书记,这个工业园区实际就是鳞字乡政府。庞某某是我弟弟。2006年8月份左右,有一天我弟弟庞某某跟我说,鳞字乡X村里有没有卖树的,可采伐的我说有。后来他就把申请书拿来了,我领他先后找我们乡政府的秘书董某某、乡林业站站长张某和乡农经站的李某、史欢,在这两张申请书((略)鳞字乡X村林权证号:乾字第x号、计划出材2180立方米的《采伐申请书》、鳞字乡X村林权证号:乾字第x号"计划出材4000立方米的《采伐申请书》)上盖上了"(略)鳞字乡人民政府"、"(略)林业服务队"和"(略)鳞字乡X村民委员会"、"(略)鳞字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盖完章以后,庞某某就把这两份申请书拿走了。证人董某某证实两份《采伐申请书》上"(略)鳞字乡人民政府"的公章是其加盖;证人张某证实两份《采伐申请书》上"(略)林业服务队"的公章是其加盖;证人李某证实计划出材2180立方米的《采伐申请书》上"(略)鳞字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是其加盖;计划出材4000立方米的《采伐申请书》上"(略)鳞字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是其加盖。

5、证人马xx的证实:2004年2月至2008年8月我任(略)林业局局长,2008年8月调任(略)农业局任局长。庞某某一直给分管林业的副书记胡喜久等县领导开车了,通过工作关系我们认识的。2006年夏天,庞某某找我批《采伐申请书》,他拿来两张申请书,上面已经盖有村委会、林业站、乡政府的公章。他跟我说他省里有人,能从省林业厅批出来采伐指标,村里、乡里他都说好了,就差我们林业局一个章了。当时我看到这两张申请书((略)鳞字乡X村林权证号:乾字第x号、计划出材2180立方米的《采伐申请书》、鳞字乡X村林权证号:乾字第x号"计划出材4000立方米的《采伐申请书》)这么大的采伐指标,省林业厅不可能批,我说省里原则上不让各县随时向省里打申请,原因是省里每年的采伐指标都是通过春秋两季进行下拨,平时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批指标,就拒绝了,没同意。后来他又找到当时的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段亚坤,段主任给我打电话让我照顾一下。我又和段主任解释了一下省里的要求,他说别的不用你管,人家村里同意放,树还合乎年限,乡里也同意,你就给盖个章算了。庞某某后来又找我,因为段主任已经打招呼了,我就同意了,把林业局的公章给他盖上了。给他盖完章以后,庞某某拿起申请书就走了。此后具体时间我忘了,庞某某又到我办公室来,我们闲聊了一会,他又提到给他办采伐申请这件事,他说这事得感谢我之类的话,我看他把他的手包打开,钱露出来了,我就拒绝了,说什么也没要,我没有让他把钱拿出来,态度非常坚决,我当时说,段主任都打招呼了,你别整这事,他就没有把钱掏出来,所以我不知道他要给我多少钱。证人马相臣并亲笔书写证实材料一份,内容与其证言内容一致。

6、证人王xx的证实:2006年8月份,我姐夫孙某某申请批树,他在长岭没有办成。我知道这件事情后,跟我姐夫说我乾安有个同学,问他能不能办这个事情,我姐夫说可以联系。之后,我找到(略)农业局能源环保站站长郑某某,郑某某说可以办。我告诉我姐夫说郑某某可以办这事,然后我把郑某某的电话告诉我姐夫了,让他自己和郑某某联系,过了不长时间,我姐夫告诉我乾安申请手续郑某某给办了,从他要了10万元押金。大约今年(2008年)5月份,我听我姐夫说批树的事情没有办成,让我找郑某某要钱。这样我就给郑某某打了几次电话,帮我姐夫要那10万元钱,郑某某说钱没在他手,没有具体说在谁手里,只是说以后他慢慢给要这个钱,直到今年(2008年)11月份左右,郑某某才给我汇过来2万元钱,这钱汇到我农行卡上了,我支出后,我姐夫让我还给我哥王选忠了。

7、证人张xx的证实:2006年8月份,我连襟孙某某申请批树,在长岭没有办成。一次郑某某来长岭,我和郑某某说起此事,郑某某说他可以办。之后,我爱人王淑红给郑某某打过几次电话联系,当时我听孙某某说给郑某某拿了10万元钱办这件事,后来没有办成,孙某某和我爱人王淑红向郑某某要这10万元钱。郑某某说这钱不在他手里,他慢慢给要这钱,直到今年(2008年)11月份,郑某某给我爱人王淑红汇来2万元钱。

8、证人宋xx的证实材料:2008年10月份,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急用钱,让我给准备2万元钱,他朋友自己去取钱。不一会他朋友就来找我了,我给他拿2万元现金他就走了,没给我出条。不几天郑某某这2万元钱还给我了。

9、书证《采伐申请书》二份,载明合计划出材6180立方米。

10、书证2006年8月22日孙某某取款10万元的银行取款凭条,2006年8月22日郑某某存款10万元和取款10万元的存折、凭条。

11、书证银行卡存款凭条、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账户明细查询(卡号x)表明郑某某于2008年11月2日向王淑红银行卡内存款2万元,王淑红2008年11月7日支取2万元。

12、(略)委办公室出具证实材料:(1)原县委办公室主任段亚坤,2001年10月任县委办公室主任,2003年8月担任县委常委,2008年7月病逝。(2)庞某某于2002年3月5日调入县委办公室,工勤编制,司机,为县委副书记胡喜久开车。2008年4月1日借调县政府办公室司机。

13、检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经过群众举报,我院于2008年12月8日将郑某某、庞某某传唤到我院接受调查,12月9日立案侦查,12月15日取保候审于住地。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2月9日)前接受调查时(12月8日),即交代了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应认定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此处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在时间上最早也应以立案侦查为限,不能认为检察机关开始调查就是“追诉”的开始,如果要求行为人在检察机关未向其调查时就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就必须得具有“自动投案”这一前提,否则就无处去“主动交代”;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标准形式的自首,当然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见《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是针对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在不具有标准自首情况下而又能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做出的特别规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处罚应适用该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庞某某、郑某某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现实表现、认罪态度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需对其处以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刘洪霞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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