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结婚,1991年生育一男孩,取名邹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0年原告外出打工,回家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开始发生变化,被告不管家务,日夜打牌,常为家务琐事打架、吵闹,2002年原、被告向当地司法所提出协议离婚,因国家皂市水库移民未果,2004年10月原、被告一家三口移民到蔡某岗镇,修了一栋二间三层楼房。2005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原告在邻居家走动,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邀集他人将原告打成骨折,伤后原告被送蔡某岗卫生院住院治疗,被告不管不问,原告未经治愈被迫出院到广州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1990年古历腊月初4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邹某,现已缀学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生活。2004年10月原、被告因国家修建皂市水库移民迁居至鼎城区X镇X村岩泽组,2005年古历八月十五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邀集亲友将原告打成骨折后,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座落在蔡某岗镇X村岩泽组的二间三层房屋一栋,共同债务有经被告经手的门窗加工承揽费、材料款、工资等x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岩泽组二间三层楼房一栋,楼房第一层由原告吴某某所有,楼房第二层、第三层由被告邹某某所有,吴某某所有的第一层只能由吴某某一人居住,吴某某不住时,由邹某某管理;
三、夫妻共同所欠由邹某某经手的债务,由邹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建军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佳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