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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泉,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雪其,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4月28日,原、被告在回龙铺司法所的主持下,曾就离婚达成了协议,只因手续不齐未领取离婚证。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20日在宁乡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兰,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4月2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在宁乡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曾达成离婚协议,但未领取离婚证书。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限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支付x元,2014年5月26日支付x元;原告杨某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王某某应为其提供便利;

三、夫妻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蒋芷华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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