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略)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项城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领),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项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项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男,汉族,30岁,住(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周口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万金,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律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永超,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律员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略)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项城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冉麦礼、被告周口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万金、李永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项城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0日9时20分左右,豫x号客车在日南高速x+10km处,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豫x号客车负全部责任)造成乘车的原告受伤,为此住院治疗近两年,花去医疗费就达四万元。身体构成了残疾。经查:被告项城公司为豫x号客车投保了47座,每座3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特向法院起诉并增加赔偿标的x.23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项城公司未提供答辩状。

被告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我们与项城公司签订的是商业保险合同,我们只在合理的范围内向投保人负责理赔。即可以赔偿也只能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责任,同时应按河南省城镇X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标的、诉讼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我们不承担。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12月20日9时20分左右,原告张某某乘坐被告项城公司的豫x号客车去山东省青岛市途经日南高速公路x+10km处时,发生与王书杰驾驶的鲁x(主车)X号挂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支队菏巨高速大队事故处理认定豫x号客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豫x号客车上乘客一死七伤的严重后果,原告张某某是其中受伤者之一。原告受伤住院53天,花去治疗费x.7元,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司法技术鉴定其身体受损程度构成伤残四级。经查:原告张某某与其妻位现丽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张媛媛生于1993年9月2日,次女张静静生于1997年3月5日。原告张某某系个体运输者,全家在(略)区居住已三年以上。另查:被告项城公司的豫x号客车在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47座,每座3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在有效期内,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治疗费x.7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8692元、营养费15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6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3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购票乘坐被告项城公司的豫x号客车,双方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项城公司由保证将原告乘车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其间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享受豫x号客车投保的每座30万元的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权利。对其合理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山东省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居民收入计算赔偿标准违背了按受诉法院在辩论终结前的上年度收入或支出的标准的规定,因此应按河南省2008年的城市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标准予以确认赔偿标的。被告周口中心支公司是豫x号客车的承保公司应在其承保金额3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略)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项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领)治疗费x.7元、误工费x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894.2元、康复期间的护理费x.9元、营养费1301元、伙食补助费130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6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承保金额3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二被告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玉龙

审判员魏国福

审判员郭心凤

二零零九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曹金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