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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曾任鹤壁市山城区X乡民政所(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在山城区X乡民政所工作期间,具体负责全乡城市低保工作。在对鹿楼乡X村审批、发放低保金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致使中窑头村委会从2004年至2009年期间,将收到上级拨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共计x元予以平分、截留,其中x元低保金平分给中窑头村X村民,其余x元低保金被中窑头村委会截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处罚。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无异议,自愿认罪。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我在乡民政所工作期间,王建国是所长,2003年至2005年我任副所长,现为退休返聘人员,具体负责城市低保工作。在管理发放低保金的工作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对申请吃低保的困难户逐户调查并作出记录,但我们没有完全按要求办事,结果导致中窑头村村委会将低保金平分了,并截留了一部分挪作他用,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我应负一定责任。

2、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2002年至2008年期间,我在鹿楼乡担任民政所所长职务,负责全乡的民政和残联工作,包括农村、城市低保工作、优抚、五保供养、社会救助等工作。在管理发放低保款这项工作中,没有尽职尽责,没有按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结果导致中窑头村村委会将低保金平均分给全村村民,并截留了一部分低保款挪作他用,群众很有意见,引起上访告状,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低保这项工作,当时由副所长周某具体负责,如果发现什么了,她向我汇报,我向领导协调解决问题。

3、证人李(现任所长)证言:民政所现在有五个(略),我负责全面工作,周某负责全乡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我是2008年负责民政工作的,在我之前是王建国所长负责乡民政工作。

中窑头村低保金的发放是每季度进行发放,区民政局将低保金转到乡财政帐户上,然后再由乡里转到每个低保户的帐户上。2009年下半年中窑头有人到区里反映低保金被平分的问题,我知道后向乡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将中窑头村从2009年下半年低保金暂停发放,中窑头村的低保金暂时存到民政所了。

4、证人韩(时任村委会主任)证言:我是2003年开始任村委会主任的。2003年我村开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真正符合条件的有十几户,我们到乡里找民政部门的王建国、周某等人向上级争取到了120户。2005年之后,没有享受到低保的人,开始上访告状,我们村委会召开一次会议,全体党员也参加了研究,会议决定,将低保金平均分配给每一户,再留下一部分用于村委会的公用事务上。出现截留、平分、挪用低保金的问题,我愿承担部分责任。

5、证人索(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证言:村两委及党员开会决定,将低保金平分,截留一部分用于村上公用事业上了。

6、证人李(时任该村会计)证言:我村收到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低保金共计x元,平分共计x元,用于村委会各项开支x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低保金x元没有平分,存到村委会的存折上了。另有27户低保户从2009年4月1日至6月初的低保金由他们自己拿存折领走了。

7、证人许(该村副主任)、武水泉(该村副支书)均证明:该村召开会议平分低保金,截留低保金引起群众上访告状的事实。

8、书证,中窑头村X年度——2009年城市低保汇总表,载明这期间低保金的具体数额。

9、会计李2的情况说明,载明中窑头村低保金的发放、平分和截留的详细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周某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人周某在山城区X乡民政所工作期间,具体负责全乡城市低保工作。在对鹿楼乡X村审批、发放低保金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致使中窑头村委会从2004年至2009年期间,将收到上级拨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共计x元予以平分、截留,其中x元低保金平分给中窑头村X村民,其余x元低保金被中窑头村委会截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09年上半年,上级为中窑头村拨付低保金33万余元,被有关部门暂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机关(略),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2009年上半年度,上级为中窑头村拨付低保33万余元,该村尚未平分、截留,已被有关部门暂扣,该33万余元不应计入损失范围。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案经审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合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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