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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余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系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月份自由恋爱订婚,于1997年1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双方感情不和,经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离婚,后又复婚。现因感情不和,不能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育,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被告个人财产(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归张某某的财产)归张某某所有。

三、婚生长女张雅欣现年11周某、长子张天赐现年5周某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个人份额承包地0.3亩及(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原告分得x元存款,作为二子女抚育费至成年。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于洪涛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闫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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