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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41岁。

被告王某某,女,40岁。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忠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儿宋某,现年20岁,二人结婚后感情一般。最近几年二人因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长期分居,原告认为二人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1月结婚,1998年7月经本院调解离婚,于2000年7月18日复婚。原、被告复婚后感情一般,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复婚后感情尚可,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原、被告如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问题,互谅互让,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且双方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忠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尚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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