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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等诉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

原告赵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健,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茅德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案外人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09年8月12日就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已向被告支付房款计人民币140万元(总房价人民币350万元),余款由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之后,原告委托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至2010年1月原告获知其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故原告愿按合同约定,若申请贷款方未获银行贷审,或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在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原告补足应付房款。后由于被告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月19日,被告委托律师致函原告要求合同解除;原告则复函要求被告继续履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x),将某路X弄X号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判令被告支付未按约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人民币140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自2010年1月31日起算至实际交房日止)。审理中,被告提出由于原告原因,造成贷款时间长达四个月之久,且未获银行贷审通过,该期限已超过合理期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8月12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具体操作双方自行协商)。

二、原告谢某某、赵某某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胡某某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73.60元,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486.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8,743.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各半负担人民币2,500元(被告胡某某负担部分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某某、赵某某)。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茅德成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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