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冷水滩区城南粮店下岗职工,大专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原零陵地区水泥厂下岗职工,高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兰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兰某于2006年1月18日以做砂卵石生意为由向被上诉人邓某借款x元,并将其住房(永房权证冷字第x号)抵押给被上诉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000元,每月18日按时支付。借款后,上诉人兰某仅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其余欠款本息经被上诉人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纠纷。另查明,2006年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03%。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兰某自愿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合计人民币x元,此款于2009年4月6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执行;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962.5元,由被上诉人邓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兰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