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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双牌县人,高中文化,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黎君,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毛某某人民币x元,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

二、一、二审诉讼费350元,双方当事人各负担175元。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九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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